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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章制度

        全國漢傳佛教院校申請學位授予資格辦法(試行)

        2016/4/9 9:00:02    來源:    作者:湖南佛教協會  瀏覽次數:278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全國漢傳佛教教育事業健康有序發展,規范全國漢傳佛教院校(以下簡稱佛教院校)學制建設,推進佛教院校學位授予工作,保證學位授予質量,根據《宗教院校學位授予辦法(試行)》和《全國漢傳佛教院校學位授予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等相關規定,結合漢傳佛教院校的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漢傳佛教院校,是指依據《宗教事務條例》和《宗教院校設立辦法》設立,由中國佛教協會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單獨舉辦或聯合舉辦,培養佛教教職人員和佛教其他專門人才的全日制高等佛教院校。
          第三條 中國佛教協會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佛教教育委員會)是漢傳佛教院校申請學位授予資格的認定機構,下設全國漢傳佛教院校學位授予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學位授予工作小組)負責具體工作。
          第四條 漢傳佛教院校申請學位授予資格工作接受國家宗教事務局的監督指導。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五條 漢傳佛教院校申請學位授予資格,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ㄒ唬﹫猿终_的辦學方針和培養目標;
         。ǘ┮幷轮贫冉∪、部門齊備、管理規范;
         。ㄈ⿲嵭性簞諘h制度;
         。ㄋ模┤粘^k學經費有保障;
         。ㄎ澹﹨⒄账诘仄胀ǜ咝5臉藴,基本教學設施、辦公設施、生活設施齊全且運轉正常;
         。﹫D書館適用圖書藏書量不少于3萬冊,并具有多種類別的圖書,且有一定數量的電子圖書,有一定數量的專業期刊、外文期刊及電子期刊;
         。ㄆ撸┯蟹定的、結構合理的、教學研究能力較高的專職教師隊伍,專職教師與在校學生比例不低于1:12;
         。ò耍┲С珠_展教學研究工作,并已取得一定數量、水平較高的研究成果,專職教師能定期發表具有一定水平的學術研究論文或出版過著作、教材等;
         。ň牛╅_設有足夠數量的、符合漢傳佛教教育規范要求的課程,設有相應的實習課程,專業課數量達到總課程量的70%,各專業之間比例合理;
         。ㄊ┒ㄆ诨虿欢ㄆ谂e辦學術交流活動。
          第六條 漢傳佛教院校申請學士學位授予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哂辛暌陨媳究妻k學經驗,且已有應屆本科畢業生;
         。ǘ閷W生提供四年制本科課程全日制教育;
         。ㄈ⿲B毥處熤芯哂兄v師及以上職稱者,或具有碩士及以上學歷學位者,占專職教師總人數90%以上;
         。ㄋ模┛蓳螌W生學士學位論文指導工作的教師不少于10人,且都具有碩士學位或講師以上職稱,本科教學經驗在四年以上;
         。ㄎ澹┲贫ㄓ忻鞔_的教學計劃,其中核心課程達到漢傳佛教教育本科生專業課的相關要求,三分之二以上課程由具有講師以上職稱的教師教授;
         。⿲嵭袑W分制。
          第七條 漢傳佛教院校申請碩士學位授予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讶〉脤W士學位授予資格;
         。ǘ┚哂形迥暌陨洗T士研究生試辦經驗;
         。ㄈ閷W生提供至少三年碩士研究生課程全日制教育;
         。ㄋ模┯懈苯淌谝陨下毞Q的專職教師不少于6人,其中至少有4人可擔任學生碩士學位論文指導工作;
         。ㄎ澹┲贫ㄓ忻鞔_的教學計劃,其中核心課程達到漢傳佛教教育碩士研究生專業課的相關要求,三分之二以上課程由具有副教授以上職稱的教師教授;
         。┟磕昴荛_展一次以上國內佛教學術交流活動;
         。ㄆ撸┡e辦有一定學術水準的學術交流刊物;
         。ò耍⿲嵭袑W分制。
          第八條 漢傳佛教院校申請博士學位授予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讶〉么T士學位授予資格;
         。ǘ┚哂兴哪暌陨喜┦垦芯可囖k經驗;
         。ㄈ閷W生提供至少三年博士研究生課程全日制教育。其中前兩年為課程進修,第三年為綜合測試及完成論文;
         。ㄋ模┯懈苯淌谝陨下毞Q的專職教師不少于10人,其中有教授職稱的不少于5人;
         。ㄎ澹┟磕昴荛_展一次以上國際佛教學術交流活動;
         。┡e辦有國際學術水準的學術交流刊物;
         。ㄆ撸⿲嵭袑W分制。

        第三章 資格評審及證書頒發
          第九條 漢傳佛教院校申請學位授予資格,應當向佛教教育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均一式二份):
         。ㄒ唬┌匆筇顚懙摹度珖鴿h傳佛教院校學位授予資格申請表》;
         。ǘ┱n程設置說明;
         。ㄈ⿺M實施的本院校學位授予工作辦法、擬成立的學位評定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
         。ㄋ模┯嘘P教學、考核、管理的文件資料。
          第十條 學位授予工作小組按照本辦法和《全國漢傳佛教院校學位授予辦法實施細則(試行)》、《全國漢傳佛教院校學位授予工作小組工作規則(試行)》,對提出申請的佛教院校進行審核,出具審核意見,報佛教教育委員會審定。佛教教育委員會作出同意授予或不同意授予的決定。
          對同意授予學位授予資格的漢傳佛教院校,由中國佛教協會通過中國佛教協會網站或《法音》雜志公示。
          第十一條 中國佛教協會將擬授予學位授予資格的漢傳佛教院校名單,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第十二條 獲得學位授予資格的漢傳佛教院校,由佛教教育委員會頒發《學位授予資格證書》。
          第十三條 獲得《學位授予資格證書》的漢傳佛教院校,由中國佛教協會通過中國佛教協會網站或《法音》雜志公布。
          第十四條 《學位授予資格證書》由佛教教育委員會統一印制,統一編號,加蓋中國佛教協會公章有效。
          第十五條 《學位授予資格證書》有效期為五年,佛教教育委員會每五年對獲得《學位授予資格證書》的漢傳佛教院校進行評估,合格的重新頒發《學位授予資格證書》,不合格的須按本辦法第九條重新申請。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六條 對已獲得《學位授予資格證書》的漢傳佛教院校,發現其提供的申報材料有弄虛作假情況的,佛教教育委員會將撤銷其學位授予資格。
          第十七條 對獲得學位授予資格的漢傳佛教院校,經考核評估確認其不能保證所授予學位學業水平的,由佛教教育委員會暫;虺蜂N該院校相應的學位授予資格。
          第十八條 被撤銷學位授予資格的漢傳佛教院校,自撤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該資格。五年后再次申請時,需按本辦法規定重新提供相關資料。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全國漢傳佛教院校學位授予資格申請表》由佛教教育委員會統一印制。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佛教協會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佛教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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