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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章制度

        全國漢傳佛教院校學位授予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2016/4/9 8:59:05    來源:    作者:湖南佛教協會  瀏覽次數:289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培養符合時代發展要求的漢傳佛教教職人員隊伍和佛教其他專門人才,規范全國漢傳佛教院校(以下簡稱佛教院校)管理,提高佛教院校教育教學水平,根據《宗教院校學位授予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結合佛教院校的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佛教院校,是指依據《宗教事務條例》和《宗教院校設立辦法》設立,由中國佛教協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團體舉辦,培養佛教教職人員和佛教其他專門人才的全日制漢傳佛教院校。
          第三條 中國佛教協會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育委員會)是佛教院校學位授予資格的認定機構,下設全國漢傳佛教院校學位授予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學位授予工作小組),具體負責佛教院校學位授予工作。
          第四條 佛教院校學位授予工作接受國家宗教事務局和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二章 學位授予資格
          第五條 佛教院校學位等級分為學士、碩士、博士。
          佛教院校學位名稱由宗教名稱、學科名稱、學位等級三部分組成。其學位名稱由教育委員會確定,經中國佛教協會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第六條 佛教院校授予學位,應具有學位授予資格。符合相應條件的佛教院校,可按程序申請相應的學位授予資格。
          佛教院校申請學位授予資格的條件和程序,由教育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七條 申請學位授予資格,由申請單位填寫《全國漢傳佛教院校學位授予資格申請表》,經舉辦該佛教院校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團體審核,報學位授予工作小組。
          中國佛學院申請學位授予資格,可直接報學位授予工作小組。
          中國佛學院各分院申請學位授予資格,經該院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團體審核后,報學位授予工作小組。
          第八條 學位授予工作小組按照本細則和《全國漢傳佛教院校學位授予工作小組工作規則(試行)》,對佛教院校的申請進行審查,對可授予學位的院校、可授予學位的學科及相應學位提出意見,報教育委員會審議。教育委員會提出意見后,報中國佛教協會會長辦公會審議通過。
          經中國佛教協會會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的佛教院校,由教育委員會頒發《全國漢傳佛教院校學位授予資格證書》。
          獲得學位授予資格的佛教院校名單,由中國佛教協會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第九條 獲得學位授予資格的佛教院校,應當根據可授予的學位等級,設立相應的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和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
          佛教院校的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和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由該院校提名,經舉辦該院校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團體審核,報學位授予工作小組審定合格后,提交教育委員會,并經中國佛教協會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中國佛學院的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和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直接報教育委員會審定。
          中國佛學院各分院的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和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經該院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團體審核,報學位授予工作小組審定合格后,提交教育委員會。
          佛教院校的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和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委員,由佛教院校院長簽發聘書。
          第十條 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和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應履行下列相應工作職責:
         。ㄒ唬⿲彶閷W位申請人的有關情況;
         。ǘ┙M織申請學士學位論文的評審工作,并公布通過人員名單;
         。ㄈ└鶕逃瘑T會的有關規定,為學士、碩士、博士學位論文的寫作遴選導師;
         。ㄋ模┙M織碩士以上學位論文開題報告評審會,負責審查碩士、博士學位論文并組織答辯;
         。ㄎ澹⿲徍嗣u博士人員資質。

        第三章 申請學位條件
          第十一條 遵守憲法和法律,愛國愛教,政治素質良好,信仰堅定,佛教情操純正,有志于佛教弘法利生事業的佛教院校本科以上畢業生,完成教學計劃規定課程的學修,成績合格,通過論文答辯,獲得畢業證書,且達到與申請學位相應的學術水平,均可申請相應學位。
          第十二條 佛教院校的本科畢業生申請學士學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好地掌握佛教的基本教義和基礎理論知識;
         。ǘ┏醪骄哂袕氖路鸾虒W術研究工作的能力;
         。ㄈ┱莆辗鸾袒窘桃幖胺鸾虄x軌并具備從事佛教教務活動的基本能力;
         。ㄋ模┚哂幸欢ü艥h語水平,能閱讀基本的古典文獻。
          第十三條 佛教院校的本科畢業生申請碩士學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到y掌握佛教的基本教義和基礎理論,在其研究領域有較深的造詣;
         。ǘ┚哂袕氖路鸾虒W術研究工作的能力;
         。ㄈ┦炀氄莆辗鸾探桃幖胺鸾虄x軌并具備較強的從事佛教教務活動的能力;
         。ㄋ模┚哂休^高的古漢語水平,能閱讀與研究領域相關的古典文獻;
         。ㄎ澹┚哂幸欢ǖ耐庹Z水平,或掌握一定的古代語言知識。
          第十四條 佛教院校的本科畢業生申請博士學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到y深入掌握佛教的教義和理論,在其研究領域有重要成果;
         。ǘ┚哂歇毩氖路鸾虒W術研究工作的能力;
         。ㄈ┫到y掌握佛教教規及佛教儀軌并具備系統扎實的從事佛教教務活動的能力;
         。ㄋ模┚哂懈咚疁实墓艥h語水平,能閱讀和理解與研究領域相關的古典文獻;
         。ㄎ澹┚哂惺炀毜耐庹Z水平,或掌握一定的古代語言知識。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學位:
         。ㄒ唬┑赖缕焚|和宗教操守方面犯有嚴重錯誤的;
         。ǘ┱n程考試中作弊,情節嚴重的;
         。ㄈ┴飧`他人論文成果的;
         。ㄋ模┰谛F陂g受過留校察看以上紀律處分的。
          第十六條 申請攻讀上一級學位,一般應先取得下一級學位。
          第十七條 佛教院校認可普通高等學校和學術研究機構授予的學位。

        第四章 學位申請及授予
          第十八條 學位申請人需向就讀的佛教院校提交本人填寫的《全國漢傳佛教院校學位申請表》。
          第十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佛教院校畢業生,可向所在學院申請學士學位,該學院的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按照有關程序和條件授予其學士學位,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第二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佛教院校畢業生,可向所在學院申請碩士學位,該學院的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按照有關程序和條件授予其碩士學位,頒發碩士學位證書。
          第二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佛教院校畢業生,可向所在學院申請博士學位,該學院的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按照有關程序和條件授予其博士學位,頒發博士學位證書。
          第二十二條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應當對碩士、博士學位申請人的政治思想表現、宗教操守、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等情況進行全面審查。審查合格的,授予相應學位;審查不合格的,允許申請人在一年內修改論文并重新申請答辯一次,或不授予學位。
          學位申請人對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和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的審查結果有異議的,可向所在佛教院校提出申請重新評審。
          第二十三條 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和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召開學位評審會議時,應當有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為有效,會議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出席會議委員半數以上同意方可通過。表決不能采取通訊方式,會議應有記錄。
          第二十四條 佛教院校授予學位人員情況,由舉辦該院校的佛教團體報教育委員會備案。中國佛學院授予學位人員情況,直接報教育委員會備案。中國佛學院各分院授予學位人員情況,經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團體報教育委員會備案。
          佛教院校授予學位人員名單,由中國佛教協會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第二十五條 具有博士學位授予資格的佛教院?墒谟杳u博士學位。
          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由佛教院校提出意見,報學位授予工作小組審核后,報教育委員會審定,并由中國佛教協會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第二十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ㄒ唬┰诜鸾探缬休^高聲譽;
         。ǘ⿲W術造詣深,學科成就能夠大力推動我國佛教學術研究水平的國內外學者;
         。ㄈ橹袊鸾探逃聵I作出突出貢獻的國內外公民。
          第二十七條 在佛教院校學習的境外留學生和從事研究工作的境外學者,其學位授予按照本細則的規定辦理。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八條 已取得學位授予資格的佛教院校,學位授予工作小組經考核評估確認其不能保證所授學位學業水平的,經報教育委員會審定后,可暫;虺蜂N該院校相應的學位授予資格,并由中國佛教協會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第二十九條 對已授予的學位,有發現有違反本細則和《全國漢傳佛教院校學位授予工作小組工作規則(試行)》情形的,由授予院校的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和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撤銷其學位。
          第三十條 佛教院校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的成員,有違反學位授予程序和規定行為的,由教育委員會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責令改正、暫;蛉∠瘑T會成員資格,并宣布違規授予的學位無效。
          第三十一條 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有違反學位授予程序和規定行為的,由教育委員會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責令整改、暫停學位授予工作、重組委員會,并宣布違規授予的學位無效。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全國漢傳佛教院校學位授予資格申請表》、《全國漢傳佛教院校校學位授予資格證書》和《全國漢傳佛教院校學位申請表》、《全國漢傳佛教院校學位證書》由教育委員會統一印制。
          第三十三條 《全國漢傳佛教院校學士學位證書》由各佛教院校院長簽發。
          《全國漢傳佛教院校碩士學位證書》和《全國漢傳佛教院校博士學位證書》由教育委員會主任和各佛教院校院長簽發。
          第三十四條 學位證書遺失不補,可由頒發證書的佛教院校出具學位證書遺失證明。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經教育委員會審核通過后,由中國佛教協會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由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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