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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國漢傳佛教院校(以下簡稱佛教院校)管理,加強佛教院校教師隊伍建設,提高佛教院校教育教學水平,根據《宗教院校教師資格認定和職稱評審聘任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結合佛教院校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佛教院校,是指依據《宗教事務條例》和《宗教院校設立辦法》設立,由中國佛教協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團體舉辦,培養佛教教職人員和佛教其他專門人才的全日制漢傳佛教院校。
第三條 中國佛教協會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育委員會)是佛教院校教師資格的唯一認定機構,其下設全國漢傳佛教院校教師資格認定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教師資格認定工作小組),具體負責佛教院校教師資格認定工作。
第四條 佛教院校教師資格認定工作接受國家宗教事務局和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二章 教師資格認定條件
第五條 凡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并在佛教院校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教師資格。
第六條 申請佛教院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袷貞椃ê头,愛國愛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信仰純正、道風嚴謹,熱愛并愿意從事佛教院校教育教學工作;
。ǘ┥暾堉械确鸾淘盒=處熧Y格,應具有佛教院校相關專業的本科以上學歷或同等學歷;申請高等佛教院校教師資格,應具有佛教院校相關專業的碩士以上學位或同等學歷;
。ㄈ┰诜鸾虉F體或佛教院校、佛教活動場所工作一年以上;
。ㄋ模┚邆浞鸾探逃虒W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質和能力;
。ㄎ澹┦煜易诮谭矫娴姆、法規、規章和政策;
。┠苡闷胀ㄔ掃M行教學與交流;
。ㄆ撸┥眢w健康,能勝任教育教學工作。
第三章 教師資格申請程序
第七條 申請佛教院校教師資格,應于每年3月1日前向擬任教佛教院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團體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杀救颂顚懙摹度珖鴿h傳佛教院校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一式二份;
。ǘ⿷艏C明、身份證明(正、反面)、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復印件各一式二份;
。ㄈ┓鸾探搪毴藛T須提交教職人員證書復印件一式二份;
。ㄋ模┒缃诓噬夤谧C件照片4張;
。ㄎ澹┒壱陨厢t院出具的體格檢查合格證明原件一式一份;
。┊厴I院校出具的畢業鑒定表,以及所在工作單位或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個人品行情況材料原件各一式一份。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團體對申請人材料提出審核意見后,于每年3月31日前,報教師資格認定工作小組。
擬在中國佛學院任教的,可直接向教師資格認定工作小組提出申請。
第九條 教師資格認定工作小組每年4月集中審議教師資格認定的申請。
第十條 有關佛教院校教師資格認定申請的具體事項,由教育委員會在中國佛教協會官方網站和《法音》雜志提前對外公布。
第四章 教師資格認定與證書管理
第十一條 教師資格認定工作小組按照本細則和《全國漢傳佛教院校教師資格認定工作小組工作規則(試行)》,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
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由教師資格認定工作小組于每年5月組織教師資格考試。不符合條件的,由教師資格認定工作小組將審核意見告知本人。
第十二條 參加教師資格認定考試成績合格的,由教育委員會頒發《全國漢傳佛教院校教師資格證書》。
考試成績不合格者,由教師資格認定工作小組將結果告知本人。
第十三條 獲得《全國漢傳佛教院校教師資格證書》的人員名單,錄入全國漢傳佛教院校教師資格信息管理系統,并由中國佛教協會在中國佛教協會官方網站和《法音》雜志公布。
第十四條 各佛教院校要建立本院的教師資格信息管理系統,并于每年7月將教師資格信息數據報教育委員會備案。
第十五條 《全國漢傳佛教院校教師資格證書》由教育委員會統一印制和編號,加蓋中國佛教協會公章、鋼印后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 《全國漢傳佛教院校教師資格證書》遺失或者損毀影響使用的,由本人向原發證機構申請補發。原發證機構經核實本人檔案中的《全國漢傳佛教院校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等材料后予以補發,補發證書的編號與原證書編號相同。原發證機關在補發的同時應當收回損毀的教師資格證書,并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七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教師資格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教師資格認定工作小組或教育委員會申請復核。教育委員會的復核意見為最終意見。
第十八條 教育委員會應于每年9月將佛教院校教師資格認定及變更情況,經中國佛教協會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第五章 罰 則
第十九條 已獲得佛教院校教師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師資格認定工作小組撤銷其教師資格:
。ㄒ唬┦艿叫淌绿幜P的;
。ǘ┻`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宗教政策,情節嚴重的;
。ㄈ┡撟骷、騙取佛教院校教師資格的;
。ㄋ模┢沸胁涣,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二十條 被撤消佛教院校教師資格的,其任教的佛教院校應當會同原發證機構辦理撤消教師資格手續,通知當事人,收繳其證書,并將教師資格撤消決定存入本人檔案,在教師資格信息管理系統中做撤銷記錄。
第二十一條 被撤銷佛教院校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教師資格。五年后再次申請時,需按要求重新提供相關資料。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擬在中國佛學院各分院任教的教師,參照本細則第七條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按《教師資格條例》獲得普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的人員和按國家有關專業技術資格評定辦法獲得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視為已具備佛教院校教師資格。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實施前已在佛教院校任教的教師,其資格認定條件可以適當放寬,具體辦法由教育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全國漢傳佛教院校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由教育委員會統一印制。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經教育委員會審核通過后,由中國佛教協會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由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