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閆盛學是怎么成為香港《以戒為師》總編的真相
圣 輝
自今年三月份,我在兩會期間向全國人大提交了《關于居安思危清醒認識抹黑佛教的背后是一場文化博弈的建議》后,由于建議中指出了:“2006年4月的春天,首屆世界佛教論壇在中國杭州召開,這是中國佛教兩千多年歷史上第一次召開的世界范圍的盛會。論壇提出的“和諧世界?從心開始”的主題,成為了與會37個國家佛教代表的共識,對世界和平事業做出了重要貢獻,被認為是自隋唐以來中國佛教的又一盛事,為中國在對外交往中贏得了聲譽。眾所周知,世界佛教的中心在亞洲,而中國卻是佛教的第二母國和發祥地。因此,境外的“恐中”勢力,既不希望看到中國文化的強大,更不愿意看到中國佛教的興旺發達。所以世界佛教論壇成功舉辦后,一場通過媒體與網絡來抹黑和矮化中國佛教的陰謀悄然逼近我們”。
“建議”中著重提出“在中國,漢奸是最可恥的,所以大奸臣秦檜遺臭萬年。2006年4月29日,世界佛教論壇剛結束十來天,香港的三級雜志《東周刊》的編輯兼記者×××,找到于2005年11月從三亞南山寺趕出來的××,給他五千元人民幣,設下圈套,由××將寺院和尚請出來吃飯,《東周刊》×××等人躲在旁邊偷拍成照片,然后用高科技拼接成他們假造的和尚嫖娼的圖片,于5月31日以“三大古寺大丑聞——和尚集體嫖妓”為題,制造了佛教的千古奇冤,在《東周刊》144期作封面刊登出來。8月2日又后續報道了《大陸和尚遭整治冇得嫖》的文章,大肆造謠栽贓、誹謗內地佛教;反華勢力更以此大做文章,攻擊我國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世界媒體掀起一股抹黑中國佛教的浪潮”。披露了境外勢力如何通過收買教內敗類、利用不良媒體和網絡來抹黑和丑化中國佛教的真相,從而引起了海內外佛教徒的憤慨。有力的鞭撻了那些出賣人格、僧格、國格的教內敗類的丑惡心靈,遏制了不良媒體與網絡水軍,對佛教的造謠生事與抹黑來博取點擊率的惡行,起到了化解社會對佛教的誤解,促進佛教加強自身建設的作用。
但也引起了設在香港的《以戒為師》總編閆盛學(號稱“悟空”)的恐慌和反撲。特別是自6月香港修例風波觸發連串暴力事件以來,閆盛學(悟空)作為香港《以戒為師》刊物總編,不但沒有對香港反對派和一些激進勢力以“反修例”為幌子,肆意踐踏法治,惡意破壞社會秩序,搞得香港烏煙瘴氣、動蕩不安的惡行進行半點揭露和譴責。閆盛學(悟空)反而一直停留在廣東、像打了雞血針一樣和那些甚至公然鼓吹“港獨”,喊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口號,包圍和沖擊中央政府駐港機構,肆意侮辱國旗、國徽和區徽,公然挑戰國家主權和“一國兩制”原則底線,其氣焰之囂張、行徑之惡劣,令人發指的歹徒,遙相呼應。從7月份以來連續于《以戒為師》發出《浙大漂亮女生被湖北某寺方丈和尚性侵杭州公安破門抓捕》、《清華大學和尚教授圣凱“人渣”剽竊論文》、《中佛協副會長印順和純一頂風作案》和一篇在微信圈里面大量轉發《關于中央統戰部王建副局長貪污腐敗的實名舉報》的舉報信等多篇文章。以八卦的形式、肆無忌憚的攻擊、抹黑、誹謗國內宗教界的僧人和黨政宗教干部,用心險惡,不但損害了中國佛教的形象,中傷了黨和政府的宗教政策,而且造成了惡劣影響,圖謀破壞社會和諧穩定的局面。
特別值得警惕的是,當香港警方從16日針對香港理工大學(理大)黑衣暴徒進行圍捕時,18日校內暴徒呼叫外圍同黨增援,以分散警力,好救這些暴徒,逃脫法律的制裁。因此、閆盛學(悟空)19日就在《以戒為師》上氣急敗壞的發出《圣輝玩完》一文,文中不但充滿了極其惡毒、污蔑、栽贓陷害的內容,而且還有知情者報告、文中配的兩張女人圖就是個別和閆盛學(悟空)臭味相投的同學在一起鬼混女人的照片(希望有關部門根據這兩張女人照片的線索查清其中黑幕),其中一張還是半裸的低俗不堪的照片、以此丑化內地僧人、作為博取眼球、轉移社會對香港止暴治亂的視線來進行響應香港暴徒的呼救。閆盛學(悟空)敢于如此猖狂、如此囂張,如果我們再認為他先前不過為一佛門敗類,犯戒被佛門趕出后、成為了社會的無業人員而已,就大錯特錯了。因為就他個人來說、的確不過是社會一無賴和混混罷了,絲毫不值得與他計較;但問題嚴重的是,這個不值得計較的無賴和混混,在被內地利益鏈條、境外反華勢力招降納叛、利用他做打手和工具時,就決不能等閑視之了。
而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閆盛學(悟空)這個佛門敗類和社會無賴,所以能搖身一變成為香港《以戒為師》的總編,據信徒反映:除開由內地假僧、文痞、黑官、奸商、所結成的利益鏈成員在知春路一個飯店所租的房間(以辦書院為掩護、實際上這個書院是會所,現在已搬走),里面與他稱兄道弟,為借佛斂財乃至操控換屆而密謀,還將他的戶口留在北京外;主要得力于他感激涕零的六個香港朋友。在這六個朋友當中,一個是八卦三級雜志《東周刊》的副總編王xx,也就是這名副總編的印度女傭涉嫌潛入病房偷拍藝人沈殿霞而被落案起訴,他本人曾被停職的人。另外五人就是《以戒為師》雜志社:“鳴謝社會各方友好”名單中出現的xxx、xxx、xxx、xxx,xxx。這五個人都是“亂港、禍港”的投機份子。其中xxx不但是一個投機政客,而且是個巧言令色、出賣家國、反中亂港的份子,是“禍港四人幫”之一。xxx則是收受美國巨額捐款,企圖搞亂香港2014年的“占中”幕后黑手。就是這些人將閆盛學(悟空)收編并包裝成了香港《以戒為師》的總編。因此閆盛學(悟空)所以長期不顧一切的通過攻擊、誹謗、栽贓陷害、來抹黑內地僧人和黨與政府的宗教政策,就不足為奇了。
只是閆盛學(悟空)雖然號稱為《以戒為師》的總編,但由于作惡多端,因此非常心虛、底氣不足,時時擔心受到法律的制裁,于是他在國內把自己打扮成一個因反腐而受到打擊才被趕出寺院的僧人。還裝模作樣的以實名向巡視組寄了舉報信,并在圈子里廣泛傳播,企圖混淆視線,使自己和自己狼狽為奸的利益集團成員蒙混過關。為了誤導社會,而且還附上了“三亞民族宗教事務局與三亞南山寺釋悟空反饋的見面材料”,證明三亞南山寺將他趕出山門是不對的,理由是他是請假出去的,不適應根據《三亞南山寺共住規約》第十條“外出未經請假,夜不歸宿,經教育不改者,不共住”和《南山寺客堂管理制度》第三條“常住僧眾外出未經準假,夜不歸宿者,按自動離寺處理”的規定。這一附件材料騙騙外行人還可以,對佛教僧人就不起作用了。因為他請假的事由,是為了到廈門南普陀參加閩南佛學院成立80周年校慶活動,但是他這一去去了十五天,而廈門到三亞飛機一天就可以來回,所以滿打滿算三天時間也足夠把活動參加完。而十五天才回來,受到寺院依規處理,還到外面喊冤,也就是企圖引起社會同情而已,但佛教界都知道他是犯規而受到的應得處理。
而為什么閆盛學(悟空)以到廈門為借口,在外面長久不歸,這段時間他到底干什么去了呢?閆盛學(悟空)的那位香港《東周刊》的三級八卦雜志的副總編王xx則不小心漏出了答案:“2005年12月27日,經朋友介紹,我專程到?谑薪疸y島酒店拜會了悟空大師。從此以后,我和悟空大師一直保持熱線聯系。悟空大師為了人身安全,頻繁地換手機卡,我計算了一下他換的手機卡數量是十五張,悟空大師說,他換手機卡后第一個告訴的人就是我”。原來那段時間他的工作特別忙,一直在找朋友介紹與境外有頭有臉的人接頭見面,在他們接頭見面的陰謀策劃下,才有了后來xx給他五千元人民幣,設下圈套,由他××將寺院和尚請出來吃飯,《東周刊》×××等人躲在旁邊偷拍成照片,然后用高科技拼接成他們假造的和尚嫖娼的圖片,于5月31日以“三大古寺大丑聞——和尚集體嫖妓”為題,制造了佛教的千古奇冤,在《東周刊》144期作封面刊登出來。大肆造謠栽贓、誹謗內地佛教;反華勢力更以此大做文章,攻擊我國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在世界媒體掀起了一股抹黑中國佛教的浪潮。
因為閆盛學(悟空)在干那些見不得人的事情,出賣了國家,出賣了佛教,所以他才擔心自己的人身安全,所以才隨身帶著十五張手機卡,頻繁的更換,就像海外特務搞秘密工作一樣,不敢見陽光,示人真面目。正是由于閆盛學(悟空)搖身一變,而成為了香港《以戒為師》總編,長期傷害著國家和佛教的形象,所以我們決不能姑息養奸,任他胡作非為,長期抹黑國家和佛教,卻視而不見、無動于衷,不敢發聲,助長其邪惡氣焰、固化了佛教的負面影響。
為了佛教事業能得到健康發展,為了國家的和諧安定,盡管我已至古稀之齡,并深感時不我待,不忍圣教衰、眾生苦,因此毅然放下寺院方丈一職和教界虛名,雖然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也要不自量力、以垂老之軀挺身而出、集中精力、冒死也要將閆盛學(悟空)禍國禍教的真相找出來,讓其在新時代的陽光下現出原形、以正視聽、伸張正氣,來愛國愛教、報答四恩和樸老的教導。
附:《以戒為師》中的部分截圖
附:關于對閆盛學涉嫌誹謗罪、詐騙罪、尋釁滋事罪的舉報
關于對閆盛學涉嫌誹謗罪、詐騙罪、尋釁滋事罪的舉報
中央網信辦網絡社會工作局:
為弘揚正氣、正本清源,阻止閆盛學繼續利用網絡、不良刊物惡意攻擊抹黑中國佛教界及其代表人士,還佛教界清凈,現舉報閆盛學違法、犯罪的事實,懇請中央網信辦督導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民事、刑事責任。
被舉報人:閆盛學(號稱“悟空”),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13026197409155875;
聯系方式:18666008658。
一、被舉報人違法、犯罪事實簡述:
被舉報人閆盛學(號稱“悟空”),四川南江縣人。1974年9月15日生,1993年出家,1996年受具足戒。因犯戒2005年11月下旬被三亞南山寺趕出。后因伙同香港的一位記者在三級雜志《東周刊》上大肆宣傳虛假信息,而被中國佛教協會于2010年5月21日以【2010】99號文發出通報予以遷單。之后被舉報人繼續利用成立的《以戒為師》的刊物及網絡肆意攻擊、丑化國內的僧人和寺院。
二、被舉報人利用網絡、刊物惡意攻擊、丑化中國佛教界以達到其斂財的目的涉嫌構成誹謗罪、詐騙罪。
2006年4月24日,香港的三級雜志《東周刊》一位編輯兼記者,找到被舉報人給他5000元人民幣,與他合謀將國內一寺院的和尚請出寺吃飯和KTV唱歌,該香港記者則躲在旁邊偷拍了他們的照片,然后拼接成《和尚集體嫖妓》的圖片于5月31日以“三大古寺大丑聞----和尚集體嫖妓”,在《東周刊》144期作封面刊登并發出來,接著又于2006年8月2日刊登了一篇《大陸和尚遭整治冇得嫖》的所謂后續報道(被舉報人自己創建的《以戒為師》雜志也承認了這點)。制造了佛教的千古奇冤,并大肆造謠栽贓、誹謗內地佛教,社會影響極大,嚴重損壞了相關寺廟及僧人的信譽,涉嫌構成誹謗罪。
2018年被舉報人又在網絡上開始吹噓自己是國家反腐調研員,將自身扮演成為“反腐、正義、”,哪怕因之丟掉性命也在所不惜的江湖混混,繼續對國內部分佛教代表人士進行攻擊、誹謗,傷害中國佛教、丑化中國佛教、抹黑中國佛教。同時借以提高點擊率和博取眼球,欺騙善良信徒、群眾的錢財,發教難財,并淪為謀取利益的網絡水軍。涉嫌構成詐騙罪。
三、被舉報人利用《以戒為師》雜志、“以戒為師促進中心”網絡平臺污蔑、誹謗舉報人涉嫌構成誹謗罪、尋釁滋事罪
2009年8月8日,被舉報人在香港創建“以戒為師促進中心”。2009年10月10日,成立佛教以戒為師出版社。2010年出版了《以戒為師》雜志。這個中心和雜志既在香港,卻從不報道香港佛教,專門對內地佛教用短信威脅、敲詐勒索,捕風捉影,羅織構陷寺院僧人吃肉喝酒、或同性戀、或男女關系、或誣人反黨反社會主義等所謂丑聞、四處傳播。其不但為反華勢力提供了污蔑我國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材料,還與借佛斂財者狼狽為奸、并充當打手,賊喊捉賊、胡編濫造所謂佛教的亂象,對佛教資源巧取豪奪。同時專挑中國佛教協會換屆時有針對性的對教界代表人士(舉報人就是其中之一)進行誹謗、制造謠言,以達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
嫌疑人之所以針對報案人進行污蔑、誹謗正是針對報案人在中國佛教界獨特的身份及影響力,報案人曾經是出席聯合國的千禧年宗教領袖世界和平高峰會議的中國五大宗教的六人代表團代表,聯合國57屆人權會議中國代表團代表,世界佛教論壇兩岸四地的八大發起人之一,中國反邪教協會的發起人之一,第二屆中國宗教和平委員會的常務副主席,且還是現任的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佛教協會的資深副會長,湖南省佛教協會的會長,長沙古麓山寺方丈。嫌疑人正是通過長期打擊、丑化報案人來大力誹謗、傷害中國佛教。從而讓境外的反華勢力借此大做文章,攻擊我國的宗教政策,嚴重損害了國家形象,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國際影響,進而達到嫌疑人斂財的目的。
2019年1月10日,被舉報人利用“以戒為師促進中心”網絡平臺發表《圣輝-反黨反社會主義廈門虎溪巖寺歷任主持“亮點”推介》文章(目前的點擊量為7239)誣陷舉報人:“因反黨反社會主義被趕出北京!
2019年4月6日,被舉報人再次利用“以戒為師促進中心”網絡平臺發表《淫僧圣君“落網”》的文章(目前的點擊量為8714)誹謗報案人:“2016年10月10日,圣輝從長沙乘高鐵至武漢,圣君帶著勾僧在武漢接圣輝到襄陽出席廣德寺下院道安講堂奠基儀式暨道安紀念法會。武漢站到襄陽約四個小時車程,圣輝淫棍和勾僧坐后排,圣君坐副駕駛!迸e報人根本不是在武漢由汽車接走,而是與法師XX乘高鐵商務座到襄陽的,其惡意構陷舉報人和女人在一起,社會影響極大,性質極其惡劣。
2019年8月9日,被舉報人在“以戒為師促進中心”網絡平臺發表《中佛協副會長印順和純一頂風作案》的文章(目前點擊量為4108)誣陷舉報人:“……同樣面對佛教危機,當時掌權中國佛教協會并任全國政協常委的圣輝,不但不讓葉小文講《高舉以戒為師偉大旗幟》講話……當著全體150多與會人員(包括中央統戰部和國家宗教事務局領導)大放厥詞——佛教腐敗乃中共黨風不正所致!
被舉報人通過“以戒為師促進中心”網絡平臺發表攻擊、抹黑舉報人的上述文章社會影響大且情節惡劣,涉嫌構成誹謗罪、尋釁滋事罪。
從被舉報人上述種種劣跡來看,被舉報人自己本身就是在寺院不守清規而被趕出寺院、失去僧藉的原犯戒僧人,卻長期借口反佛教腐敗之名,在佛教界制造混亂、挑撥是非,行詐騙、誹謗之實。
舉報人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九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名舉報閆盛學涉嫌誹謗罪、詐騙罪、尋釁滋事罪。請中央網信辦督促有關機關依法從快追究其民事、刑事責任。
舉報人:圣輝
2019年 9 月 27 日
附: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的具體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二)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第二條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一)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二)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
(三)引發民族、宗教沖突的;
(四)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
(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
(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
第五條 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附:閆盛學原文截圖